打造中国验厂咨询诚信品牌
深圳市博邦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
400-155-6528
400-777-6586

联系我们 MORE

深圳市博邦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
TEL:+86-0755-2780 8026(总机)
FAX:+86-0755-2780 8019
地址: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宝源路中央大道(写字楼)B座13M~L(西乡地铁D、碧海湾C出口)
Email:Boteensz@126.com
点击关注
加微信

BSCI动态

    BSCI认证关于职业病危害的说明
    作者:peggie          已阅:

     在做BSCI认证时,工厂如果有工序涉及到职业病的产生,则要定期给负责该工序的员工进行职业病的检查,并要保留检查记录和资料。审核BSCI时,有时候审核员会提出这样的问题:审核员发现工厂的一些工作过程有可能产生职业病(例如:组装车间接触有铅及铅化合物质的员工)但是工厂并没有与员工沟通可能产生职业病的危害及其后果、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,也没有在劳动合同中写明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》第34条: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(含聘用合同)时,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、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如实告知劳动者,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,不得隐瞒或者欺骗。劳动者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,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,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前款规定,向劳动者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,并协商变更劳动合同相关条款 ,用人单位违反前两款规定的,劳动者有权拒绝从事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,用人单位不得因此解除与劳动者所订立的劳动合同,建议工厂在可能会产生职业病员工的劳动合同中,标明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,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,并如实告知劳动者
    更多的BSCI认证问题请关注深圳博邦验厂咨询